搜索
180 4669 8339
联系号码
180 4669 8339
微信号
180 4669 833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2023-8-22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常用税率表

常用税率表

副标题

重点发布

重点发布

副标题

扫一扫,与我联系

本站声明:赣州财税律师网系业界专注于法商财税服务的机构。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赣州财税律师网
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紫薇路启迪科技城B1楼216室
ABUIABACGAAgveDbsgYonYHZ9gIwZDhk

扫一扫,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80 4669 8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