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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 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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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现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设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专员办或资产管理部,其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计算缴纳。

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财产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事宜,可由该公司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办理。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直属机构的地方,可利用集中便利的优势,实现对纳税人集中管理。

三、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其在全国各地的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持以下证件资料复印件: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名称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并以“资产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设定各纳税人识别号。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六、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可与一家商业银行签定缴税协议书,委托该银行完成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所有税款的划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公告生效以前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税款缴纳的,不再做纳税入库地点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常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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