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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关于延续执行我省落实


                                       2022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授权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决定延续执行我省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中央、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存储计划文件;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业务的储备库建设规划、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原值等资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等资料。

三、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储备粮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享受有关税收减免。

四、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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