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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 —— 存货》、《企 业会计准4 ——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 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 收入》、《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

(一) 相关会计处理。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 的, 应当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 收入》、《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 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 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出的样品等情形。

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 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务业绩。

(二) 列示和披露。

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 存货》、《企业计准则第 14 ——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 和“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 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三) 新旧衔接。

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 解释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该问题主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 财务报表 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 列示和披露。

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   收资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   表“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短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 会计准则第 30 —— 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7 —— 金融工具列报》 中有关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 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有关信息。

解释所称的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 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新旧衔接。

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13 ——或有事项》等准则

( ) 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

《企业会准则第 13 —— 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发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间的较低者。

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 新旧衔接。

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较财务报表数据。

、生效日期

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1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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