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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36号      2016-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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