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目录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3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5 四、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8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10 六、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2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7 八、 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19 十、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24 十一、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8 十二、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30 十三、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32 十四、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35 一、增 值 税 小 规模纳税 人 月 销 售 额 10 万 元 以 下 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 过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 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政策案例】
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 元、8 万元和 12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 9 月的销售额 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7 月、8 月的 6 万元、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 26 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 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 2: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 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8 万元和 20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 月和 8 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 34 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 生 3%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或 3%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目。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 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 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 算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填写 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政策案例】
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8 月 5 日为客户开具了 2 万元的 3% 征收率增值税普 通发票。8月实际月 销售额 为 15 万元,均为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因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还能否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解析:此种情形下,该餐饮企业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15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今后享受 3%征收 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规定的“物流 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 平方米,可按 5 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 。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 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 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 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 12 月31 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 2022 年成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2023 年 1 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 120 人、200 人,1 季度 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2000 万元、4000 万元,1 季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 190 万元。 解析:2023 年 1 季度,A 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 160 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190 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A 企业 1 季度的应纳税额为:190×25%× 20%=9.5(万元)。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 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7年12 月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并在年度汇算 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 应 纳 税 额-其 他 政 策 减 免 税 额 ×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 A 和个体工商户 B, 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150 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
例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2000元 ,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 元。
例 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D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 元(适用税率 35%,速算扣除数 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6000 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 2000000 × 35%-65500 )-6000 × 2000000 ÷ 2400000] × 50%=314750 元。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 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 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金 融机构 , 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 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金 融 机构 , 是指 经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 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 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 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 机构。2023 年第 3 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为 3.55%,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 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 笔年利率为 6%,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不含税,下同),2 笔年利率为 3%,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10 月份,A 银行在进行纳 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 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 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银行3笔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 ×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万元(=36×6%)。2 笔 3% 利率【 未 超 过 LPR150%(5.325%=3.55%×150% ) 】的小 额 贷款 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12×6%)。按照 方法一,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方法二: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 该 笔 贷款按照 LPR150% 计算 的利息 收 入 部分(31.95=36 ×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17 万元(=31.95 × 6% ) ; 高 于 该 笔 贷 款 按 照 LPR150% 计 算 的 利 息 收 入 部 分 (4.05=36-31.95 ),不能 享 受免税优 惠 , 应按照 6%税率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4.05×6%)。2 笔 3%利率的小额 贷款取得 的 利息收入 , 均 不高于 该 笔 贷款按照 LPR150% 计算 的 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12*6%)。按照 方法二,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637 万元。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 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2024 年 第 1 季 度,假设 A 银 行向 30 户小 型 企业 、微型 企 业发放的单笔额度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共计 300 万元(不含税 收入)。4 月 份 A 银行纳 税申报 时 ,可 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 18 万元(=300×6%)。
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 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