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2023-09-22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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