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180 4669 8339
联系号码
180 4669 8339
微信号
180 4669 83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1998-9-25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常用税率表

常用税率表

副标题

重点发布

重点发布

副标题

扫一扫,与我联系

本站声明:赣州财税律师网系业界专注于法商财税服务的机构。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赣州财税律师网
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紫薇路启迪科技城B1栋216室
ABUIABACGAAgveDbsgYonYHZ9gIwZDhk

扫一扫,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80 4669 8339